简短回答:它问的是你们两个人在结婚那一天的意图。办婚姻绿卡,婚姻必须在法律上有效,还必须是规定所称的真实婚姻(bona fide marriage),也就是婚姻是真的。USCIS(美国移民局)在其指引中这样表述这项标准:婚姻是出于善意缔结的,不是为了规避移民法而缔结的,而且夫妻双方在结婚当时有共同建立生活的意图。提交家庭申请(Form I-130)的那位配偶,是必须证明这一点的人。以 2026 年 10 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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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里的「真实」是什么意思
《移民局政策手册》(该机构给审理官员的书面指引)有一章专门讲配偶申请。其中说,请愿人必须证明这段婚姻在婚姻开始时是真实婚姻。请愿人(petitioner)是身为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提交这份申请的配偶。申请绿卡的配偶称为受益人(beneficiary)。
手册具体写明了这需要什么。婚姻是出于善意缔结的。婚姻不是为了规避移民法的目的而缔结的。而且夫妻双方在结婚当时有共同建立生活的意图。
一段婚姻可以符合法律的每一项形式要求,却仍然通不过这项标准。手册说,如果两个人结婚时没有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善意意图,并且意图规避移民法,这就不是真实婚姻,移民局在移民事务上不承认它有效。
移民局不衡量什么
手册把问题限定得很窄。它说,除了婚姻是否为移民目的而缔结之外,移民局一般不评估夫妻结婚的具体动机。
它还说,标准不是这段婚姻今天看起来有多牢固。在判断一段婚姻是否为真实婚姻时,这对夫妻是否可能长期维持婚姻并不相关。手册说,即使一对夫妻现在看起来没有一段行得通的婚姻,只要婚姻在开始时有效,而且两人不是主要为了移民目的而缔结这段婚姻,移民局可以批准申请。
分开居住也是同样处理。手册说,移民局不得仅仅因为夫妻分开居住就拒绝申请。但在看两人结婚当时的意图时,它会考虑分居从什么时候开始、持续了多久,以及两人是否继续支持对方和他们的子女(如有子女)。法院命令的法定分居则不同:手册说,如果夫妻在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取得法定分居,移民局会拒绝申请。关于这两种情形的更多内容,见因工作分居两地和绿卡办理期间的分居。
由谁来证明,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手册说,请愿人负有举证责任,要证明这段婚姻符合要求。通常的标准叫做优势证据。移民局的指引把它描述为:让审理官员相信这项主张「很可能属实」或「属实的可能性大于不属实的可能性」的证据。
有两种情形会带来更高的标准,叫做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一种是在申请绿卡的配偶处于递解(驱逐)出境程序期间缔结的婚姻。关于配偶申请的法规说,除非适用某项豁免,否则这样的申请不能获批。其中一项豁免针对真实婚姻,而且必须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
另一种涉及自己的绿卡是通过之前的婚姻取得的绿卡持有人。同一条法规说,如果新婚姻是在取得那张绿卡后五年之内缔结的,为新配偶提交的申请不得获批。有两项例外:请愿人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之前的婚姻不是为了规避移民法而缔结的,或者之前的婚姻因死亡而结束。手册对这个五年限制的写法略有不同,把它写成对在这五年之内提交的申请的限制。这条规定见表格为什么问到以前的申请。
证据是什么样的
表格说明列出了可以证明真实婚姻的文件类型:显示共同拥有财产的文件、显示你们两人同住在同一地址的租约、显示你们已把财务资源合并在一起的文件、你们两人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以及亲身了解这段婚姻的其他人所作的宣誓陈述书。清单的最后一项是任何其他能显示存在持续中的婚姻关系的相关文件。手册用「包括但不限于」这几个字引出同类文件,它的最后一项是任何其他与证明两人不是为规避移民法而结婚相关的文件。
其他人所作的宣誓陈述书有它自己的要求。它必须写明该人的全名和地址、出生日期和出生地,并且必须详细说明该人是怎样了解到这段婚姻的。
婚姻绿卡案件需要的其他文件,见文件清单。
当文件不够时
手册说,当证据足以证明婚姻在法律上有效而且是真实婚姻时,移民局一般会批准申请。如果提交了一些证据但不够充分,或者对证据是否可靠、是否可信存在疑虑,移民局可以发出补充证据的要求、发出拟拒绝该申请的通知,或者进行面谈。
移民局有权对任何请愿人或受益人进行面谈。手册举了需要面谈的事实的例子:所提出的事实彼此不一致,或者这些事实让人对婚姻是否为真实婚姻产生怀疑。夫妻两人都接受面谈时,移民局可以分开面谈,也可以一起面谈。面谈是什么样的,见婚姻绿卡面谈。
手册还列出了一些配偶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不论事实看起来如何,移民局都进行面谈。其中包括:请愿人以前为另一个人提交过配偶申请,涉及你们任何一方的先前配偶申请以不利决定或撤回请求告终,或者适用上面所说的某一项更高标准。
「没有证明」不等于「欺诈」
手册把两种结果分开。它说,未能证明是真实婚姻,本身并不意味着这段婚姻是欺诈的。
认定婚姻欺诈是另一回事。法规说,只要有实质且有证明力的证据表明某人曾企图或共谋缔结婚姻以规避移民法,为该人提交的申请,移民局都将拒绝。手册把「实质且有证明力」描述为:高于优势证据,但低于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按照法规,该人是否从这次企图中得到任何好处并不重要,该人也不需要被定罪,甚至不需要被起诉。证据必须在该人的档案里。
手册的措辞还涵盖该人为此目的而实际缔结的婚姻。它指出,这条规定涵盖为该人提交的任何移民签证申请,不只是配偶申请,而且移民局会给请愿人一个机会来推翻这项认定。它还说,当同一位请愿人之后为同一位受益人再提交申请时,这条规定不适用,不过移民局可以使用之前的证据。这条规定见表格为什么问到以前的申请。
手册里还有一种情形。如果一份配偶申请因为配偶一方承认主要为了移民目的而缔结婚姻而被撤回,那么同样这两个人之后提交的任何配偶申请,在提交时都必须附上对之前撤回的说明,以及证明这段关系是真实的证据。手册把这类案件中请愿人的举证责任称为沉重的。
答案分岔的地方
- 案卷里的事实彼此是否一致。 事实不一致,是手册所举的移民局进行面谈的例子之一。
- 你们任何一方以前是否是某份配偶申请的当事人,以及它是怎样结束的。 以前为另一个人提交过的申请,或者以不利决定或撤回请求告终的申请,会让案件进入面谈清单。
- 婚姻是否是在递解出境程序期间缔结的。 申请需要一项豁免,而针对真实婚姻的豁免带有更高的标准。
- 担保配偶自己的绿卡是否是通过之前的婚姻取得的。 在取得那张绿卡后五年之内,适用更高的标准,而需要证明的是关于之前那段婚姻的事,除非那段婚姻因死亡而结束。
- 你们是否住在一起。 单凭分开居住不是拒绝的理由,但分居的时间点、持续多久,以及你们是否互相支持,都会被考虑。
- 是否有法定分居。 在申请作出决定之前由法院命令的分居会导致申请被拒绝。
- 记录显示的婚姻开始时的情况。 标准是你们两人在结婚当时的意图。
不会改变答案的事项
- 婚姻看起来是否可能长久。手册说,这与它是否为真实婚姻不相关。
- 你们结婚的理由(移民以外的理由)。移民局一般不评估这些理由。
- 有结婚证。有效的结婚证是婚姻在法律上有效的证据。真实婚姻是另一项单独的要求。
- 婚姻是不是经人安排的,单凭这一点。手册把经人安排、双方都同意的婚姻,与强迫婚姻区分开来,移民局不把强迫婚姻视为有效。
- 是否有人曾被控犯罪。法规中的欺诈规定不要求定罪或起诉。
常见问题
我们有有效的结婚证。这就够了吗? 不够。结婚证针对的是婚姻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请愿人还必须证明这段婚姻在婚姻开始时是真实婚姻,也就是你们两人是出于善意结婚,并且有共同建立生活的意图。
我们没有共同租约,也没有共同银行账户。案件就到此为止了吗? 表格说明把这些列为可以证明真实婚姻的文件类型,而清单的最后一项是任何其他能显示存在持续中的婚姻关系的相关文件。手册用「包括但不限于」引出同类文件。
我们会被分开面谈吗? 手册说,夫妻两人都接受面谈时,移民局可以分开面谈,也可以一起面谈。
以前为我们提交的一份申请因证据不足被拒绝。这是不是说移民局认定我们的婚姻是假的? 单凭这一点并不是。手册说,未能证明是真实婚姻,本身并不意味着这段婚姻是欺诈的。它还把先前配偶申请得到不利决定,列为移民局会对之后的申请进行面谈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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