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配偶以前替别人递过申请这件事本身,并不能使管到以前婚姻的那两条规定中的任何一条成立;而且两条都不是在问「他替谁递过」。 一条问的是递交申请的人自己的绿卡是怎么来的——是不是靠以前的婚姻。另一条问的是要办绿卡的这一方本人的过往:有没有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的婚姻,或者试图、共谋缔结这样的婚姻。本文讨论的是移民局处理的各类申请(petition 与 application)。以 2026 年 9 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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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递交申请那一方的规定

这一条适用的情形很窄,而这个「窄」是写在法律里的。它管的是永久居民为配偶递交的第二优先申请。同一款里,法律就是这样给这个词下定义的。

规则是这样。如果递交申请的人是靠以前的婚姻、作为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而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那么这份申请不得批准——除非满足两者之一:自其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之日起已满五年;或者他以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以前那段婚姻并不是为了规避移民法的任何规定而缔结的。

从这段文字直接可以得出三点。期限从取得永久居民身份那一天起算,不是从结婚日或离婚日起算。另一条路是法律写明的那个标准——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且问的是以前那段婚姻,不是现在这段。而这一条管的是永久居民申请人——它是为第二优先申请写的。

法律还写了一个例外:以前那段婚姻是因为配偶去世而终止的,这一条不适用。

关于移民过来那一方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写得更宽。在它所规范的移民签证申请范围内,它写明:任何申请都不得批准——如果要办绿卡的这一方,因为一段被认定为以规避移民法为目的而缔结的婚姻,曾以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的身份获得、或者曾谋求获得直系亲属或优先类别的身份;或者被认定曾为该目的试图或共谋缔结这样的婚姻。

它和第一条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限于第二优先申请——原文写的是任何申请,而这指的是移民签证申请的总体范围,不只是亲属类。它管到曾谋求该身份,而不只是已经拿到。它管到试图或共谋,并不要求婚姻真的成立。而且里面没有写任何年限。

其中有一个词和其余部分一样要紧:那段婚姻必须是被认定为出于该目的而缔结的。那是一项认定,不是怀疑,也不是指控,而且必须建立在证据上,不是建立在疑虑上。当争点是试图或共谋时,规定要求实质而有证明力的证据(substantial and probative evidence),并写明该证据必须在当事人的档案之中。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那项认定必须是以前就有的。它也可以在现在正在审理的这个案子里作出。所以,以前因证据不足而被拒的申请,既不等于那项认定,也不等于将来一定不会作出这样的认定。

把过往记录和这两条限制分开看

申请正是依这两条规定来决定的,所以这两条所看的事实,必须摆在作决定的人面前。但是,以前递过哪些申请,和这两条限制是否适用,是两件不同的事。以前递过申请这件事本身,并不等于依任何一条所作的认定。

顺带把旁边一件事分开说:仅仅以前递过申请,并不会因此产生扶养义务。 法律把这项义务写成担保人签立的一份合同。但如果当年确实签过经济担保书而该义务尚未终止,规定就会把仍受该担保书担保的每一位外国人,计入担保人为新担保书所算的家庭人数。

答案分岔的地方

不会改变规定的事项

常见问题

我丈夫是公民,几年前替前妻递过申请。五年规则会管到吗? 那条规则是为永久居民为配偶递交的第二优先申请写的,管不到公民申请人。

我妻子是靠以前的婚姻拿到绿卡的永久居民。那份申请能获批吗? 自她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起满五年之后,这一条就不再挡路;未满五年的,则需以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以前那段婚姻不是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的。不过,越过这一条,和满足批准所需的其余条件,是两回事。

以前那份申请被拒了。这就是那条规定所要求的「认定」吗? 不是。第二条规定看的是被认定为以规避移民法为目的而缔结的婚姻。被拒并不自动等于那项认定。

婚姻欺诈那一条有期限吗? 法律没有在那里写期限,这一点和另一条的五年规则不同。

本文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过往结果不保证类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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