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证明之前的每一段婚姻都已依法结束,而且你们两个人都要。如果你以前结过婚,或者你的配偶以前结过婚,向USCIS(美国移民局)提交的家庭申请(Form I-130)就必须附上证明,说明其中每一段婚姻都已经结束。这种证明通常是最终离婚判决(法院终止婚姻的文件)、最终婚姻无效判决(法院认定这段婚姻从未有效的文件),或死亡证明。不过,有一个问题排在文件前面:到你们两人结婚那一天,之前的婚姻是否已经完全结束?如果已经结束,这主要就是收集文件的事。如果没有,问题就在于你们现在的婚姻是否有效。申请材料里的其他内容,请参阅文件清单。以 2026 年 10 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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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要求什么
关于配偶申请的法规,列出了申请必须附上的材料。除了民政机关(登记婚姻的政府机关)签发的结婚证之外,它还要求提供请愿人和受益人双方所有先前婚姻均已依法终止的证明。请愿人(petitioner)是身为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提交这份申请的配偶。受益人(beneficiary)是申请绿卡的配偶。
这句话里有两个词很容易被略过。第一个是「双方」。担保配偶之前的婚姻,和申请绿卡的配偶之前的婚姻同样算数,而人们很容易备齐自己的离婚文件,却漏掉配偶的。第二个是「所有」。以前结过两次婚的人,这两段婚姻都需要证明。
表格说明用更直白的话说了同一件事:如果你们任何一方以前结过婚,请提交文件的复印件,证明之前的每一段婚姻都已依法终止。提交的是复印件。移民局可以随时要求查看文件的原件。
非英文的文件需要完整的英文翻译。译者要证明译文完整、准确,并证明自己有能力把该语言翻译成英文。
如果一位绿卡持有人自己的绿卡是通过之前的婚姻取得的,又在取得绿卡后五年之内与新配偶结婚,则适用另一条单独的规定。这条规定见表格为什么问到以前的申请。
「依法结束」是什么意思
《移民局政策手册》(该机构给审理官员的书面指引)有一章专门讲配偶申请。其中说,请愿人必须证明你们两人在法律上可以自由地与对方结婚,并列出了证明之前婚姻已经结束的证据:最终离婚判决、最终婚姻无效判决,或死亡证明。
离婚只有成为最终的,才终止婚姻。手册说,离婚判决通常在法院正式登记的那一天成为最终的。但是,有些判决并不是马上就成为最终的。有些判决附带等待期。有些地方会先签发初步判决,这种判决只有在一段规定的时间过去、或者判决里写明的某项条件达成之后,才成为最终的。在那之前,这份判决不被接受为婚姻已经结束的证明。法定分居也不是离婚。法院的分居令并不终止婚姻,分居中的配偶不能自由再婚。
婚姻无效(annulment),是法院宣告一段婚姻从一开始就从未有效。它以法院的命令或判决来证明,移民局可以把那段婚姻视为从开始的那一天起就无效。
所以日期的先后很重要。如果离婚先成为最终的,婚礼在其后,判决就能说明这一点。如果婚礼在先,那么婚礼当天你们当中有一人仍与别人处于婚姻之中。手册说,这时移民局会看举行婚礼的地方的法律。在有些地方,因这个原因而无效的婚姻,在之前的婚姻终止之后可以变为有效。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地的法律允许这样,移民局会发出拟拒绝该申请的通知。这时请愿人必须证明这段婚姻有效。
在另一个国家准予的离婚
按照手册,对任何离婚,移民局首先看准予离婚的州或国家是否有管辖权(jurisdiction),也就是处理那宗离婚的权限,以及两人是否遵循了当地要求的法律步骤。当该国有这种权限、而且双方都收到了案件通知并有机会陈述意见时,移民局一般会承认外国离婚。如果按照签发地的法律,离婚还不是最终的,之后的婚姻在移民事务上就无效。
如果之后的婚礼是在美国举行的,移民局还必须核实这宗外国离婚在婚礼举行地得到承认。有些国家即使两人并不住在那里,也会准予离婚。美国有些州可能不承认外国离婚,除非两人中至少有一人在准予离婚的地方有固定的家(法律上称为住所,domicile)。
离婚并不总是法院判决。按照手册,婚姻终止地的民政机关(政府机关)会签发文件(例如离婚证)作为证据。手册还说,依照某个社群的习俗办理的离婚,如果符合离婚发生地的婚姻和离婚法律,可能得到承认。
找不到文件时
离婚记录通常可以取得,而如果移民局认定某种文件一般可以取得,它可以要求提交该文件。如果要求的文件不存在或无法取得,法规以「不符合资格的推定」(presumption of ineligibility)为起点,意思是该机构一开始就假定这项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在此基础上,法规按下面的顺序规定了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证明该文件无法取得,并提交能证明同一事实的其他记录。只有在那些其他记录也无法取得时,才使用宣誓陈述书(由陈述人宣誓内容属实的书面陈述)。宣誓陈述书必须出自两名或两名以上不是申请当事人、并且亲身了解事实的人。另外,如果案卷显示有过之前的婚姻,却没有它已经结束的证明,手册说移民局会发出拟拒绝该申请的通知。
答案分岔的地方
- 日期的先后。 婚礼之前就已成为最终的离婚,和离婚成为最终之前举行的婚礼,是两种不同的情形。
- 现在这场婚礼在哪里举行。 该地的法律决定外国离婚在那里是否得到承认,也决定办得太早的婚礼能否变为有效。
- 离婚是在哪里准予的。 如果离婚由一个你和你的前配偶当时都不在当地居住的国家准予,就会产生该国对这宗离婚是否有权限的问题。
- 这份文件到底是什么。 最终判决、仍在等待期内的判决、法定分居令,以及民政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是四种不同的东西。
- 之前有过几段婚姻,是谁的。 每一段都需要各自的证明,担保配偶之前的婚姻也属于同一项要求。
- 文件能否取得。 如果记录缺失,案件就按法规为替代材料所定的顺序走。
- 之前的关系到底算不算婚姻。 美国有些州承认所谓的普通法婚姻(common law marriage):两个人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有结婚的意思,并且对外以夫妻自居时,不需要结婚许可证或婚礼就成立的婚姻。符合该州要件的伴侣可能被视为已婚。它在法律上是不是婚姻,是首先要弄清楚的事。
- 离婚之后的生活。 如果离了婚的人继续与前配偶维持婚姻的外观,例如同住、共同拥有财产或联合报税,手册说,这份离婚可能不足以证明此人当时可以自由结婚。
- 日期是否对得上。 你写在申请里的日期和文件上的日期,是对同一些事件的两份记录。
不会改变答案的事项
- 之前的婚姻是多久以前结束的。规定说的是所有先前婚姻,没有设定截止年份。
- 与前配偶失去联系。规定要的是婚姻已经结束的记录。
- 之前的婚姻有没有生育子女。这项要求关乎的是婚姻如何结束。
- 之前的婚姻有多短,或者它是在另一个国家开始并结束的。它仍然是「所有先前婚姻」之一。
- 你们当中是哪一方以前结过婚。规定点名的是配偶双方。
常见问题
我的配偶是美国公民,以前结过婚。我从没结过婚。我们还需要文件吗? 需要。法规要求证明配偶双方所有先前婚姻均已依法结束,所以担保配偶之前的婚姻也包括在内。
我的离婚是在另一个国家准予的。算数吗? 这取决于准予离婚的国家对这宗离婚是否有权限、是否遵循了该国的法律步骤,以及按照该国法律离婚是否已是最终的。如果你后来在美国结婚,还取决于你结婚的地方是否承认那宗离婚。
我们在我的离婚成为最终之前就结婚了。我们的婚姻有效吗? 这取决于你们结婚的地方的法律。移民局的指引说,在有些地方,这样的婚姻在之前的婚姻终止之后可以变为有效,而在没有任何材料表明法律允许这样的情况下,移民局会要求请愿人证明婚姻有效。
我拿不到离婚判决的复印件。会怎样? 起点是推定这项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然后法规按顺序走:先证明该文件无法取得,再提交能证明同一事实的其他记录,只有在这些也无法取得时,才用两名或两名以上亲身了解事实、且不是申请当事人的人所作的宣誓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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