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回来了并不等于问题结束。要合起来看三件事——你哪一天离境、不合法居留有多久、以及你是怎么回来的。 绿卡申请问的不只是你现在人在不在美国,而是在永久居留这件事上,有没有哪一条不予准入的事由落在你身上。所以几年前的逾期居留可能仍然摆在桌上;反过来,期限走完了,也不等于就因此具备了绿卡资格。本文讨论的是在美国境内提出的申请。以 2026 年 9 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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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所说的「不合法居留」是什么
法律用一句话分两半来定义:在许可停留期届满之后仍留在美国,或者未经获准入境、也未获假释入境而留在美国。第二半的措辞在后面还会再起作用。后面有一条规定写的是相关但并不相同的事——未经获准入境而入境或试图再次入境——两种措辞的差别在下文是要做事的。
两种限制,以及它们真正起作用的时刻
这两条限制写的都是合法永久居民以外的人。不合法居留超过 180 天但不满一年,并在法律指明的遣送程序开始之前自行离境的人,自离境之日起三年之内再次请求入境的,不予准入。不合法居留满一年以上的人,自离境或被遣送之日起十年之内再次请求入境的,不予准入。
两个期限都自那次离境或被遣送之日起算,而且都只在该期限之内请求入境时才适用。所以期限也会走完:自那次离境起满三年、或满十年之后,该条款就不再管那一段不合法居留了。期限按日历走,并不会因为人回到美国就停下。
所以「还在不在」首先是一个日期问题。而且这也不只是边境上的事——在美国境内审理绿卡申请时,同样要做这项可准入性审查。
为什么回来了案卷也没关上
法律要求,身份调整申请的申请人具备领取移民签证的资格,并且在永久居留这件事上可获准入境。这是申请本身的要件,不是回到美国这件事已经解决掉的问题。人现在在美国——哪怕是经过合法准入(admission)进来的——和「不存在任何不予准入事由」,并不是一回事。
所以对「我都已经回来了,应该没事了吧」这句话,诚实的回答是:绿卡申请会按它自己的要件来问这个问题。
岔路口:你是怎么回来的
如果你在入境口岸经过查验并获准入境,那么牵涉到的就是上面说的三年和十年限制。日期和豁免是这两条规定提出的问题;但法律里的不予准入事由并不止这些。
如果那次回来是假释入境,条文并不会把案子分得那么干净。法律写明,获得假释入境的人不视为已获准入境;而下面第二条规定写的是未经获准入境而入境或试图再次入境。条文就是这样写的,单凭它并不能把假释入境的回来归到哪一边。
如果那次回来是未经获准入境,可能适用第二条规定——这一条没有前两条那样的期限限制。但它需要两个条件,而不是一个。它管的是:不合法居留累计超过一年,或者被下过遣送令的人,之后又未经获准入境而入境或试图再次入境。仅仅是没经过查验就回来,并不会自动把案子推到这一条上。当两条规定各自的条件都满足时,可以同时适用;而第二条也可以单独成立,因为它可以建立在遣送令上,而不必依赖不合法居留。
这条例外写得很窄。它只适用于自最后一次离境起超过十年之后再请求入境的人,而且必须是在那个人于美国境外再次登乘之前,或者在从毗邻外国领土试图获准再入境之前,政府已经同意其重新提出申请。豁免也有,但法律把它限定在 VAWA 自行申请人身上,并且要求受虐待与遣送、离境、再入境——或试图再入境——之间存在关联。仅仅是自行申请人,并不等于符合条件。
这条规定里有两点容易读漏。累计就是累加,分开的几段时间要相加。而那条例外并不会因为时间过去就满足:它写的是自最后一次离境起超过十年之后请求入境的人,而且政府的同意要事先取得。
三年和十年限制的豁免,实际上问的是什么
三年和十年限制是有豁免的,条件写得很具体。它属于政府的单独裁量。适用对象是身为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儿子或女儿的移民。而需要证明的,是拒绝其入境将会使该人的公民或合法居民配偶、或者父母遭受极端困难。
最后这句话是这项豁免的关键。公民子女所受的困难,并不是这条规定用来衡量的对象。条款把配偶或父母写成衡量困难的那个人,但没有写可以用什么事实来证明那种困难。此外,该条款本身写明:对该条款下豁免所作的决定,任何法院都无权复审——不过移民法另有一条规定,保留了对依该节向上诉法院提出的复审申请(petition for review)中所提出的宪法主张和法律问题的复审。
不计入的时间
法律列出了在计算三年和十年限制所涉不合法居留时要排除的时间。这些是为那一条写的,并不会原样搬到第二条的累计计算上。当事人未满十八岁的期间不计入。真诚的庇护申请待决期间不计入,但该期间未经许可工作过的除外。作为家庭团聚保护受益人的期间不计入。这些限制不适用于特定的受虐配偶和子女,也不适用于能够证明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至少是其不合法居留的一个核心原因的人。
针对三年限制,还有一条很窄的暂停规则。当事人是合法获准入境或假释入境,在许可停留期届满之前提交了并非轻率的身份变更或延期申请,并且在该申请之前和待决期间都没有未经许可工作过的,法律会在等待审理期间让时钟暂停——最多一百二十天。这是法律为该条款写下的暂停规则,法律写下的也就到此为止。
(另有一条规定处理曾被下过遣送令的人,期限自成一套。那是与逾期居留不同的问题,不是本文所谈的内容。)
答案分岔的地方
- 日期和文件。 离境日是哪一天、许可停留到哪里为止、回来时发生了什么。上面那些规定,正是围绕这些事实写的。
- 那是一次什么样的离境。 拿着旅行许可出去,并不等于那次离境没有后果: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在 2026 年 8 月 13 日的 Matter of Delcarmen-Lara 中认为,持预先假释(advance parole)出境同样属于十年条款所说的「离境」,并说明该判断向后适用。所以那趟行程是什么时候、凭什么许可出去的,可能是有影响的。
- 你是获准入境、假释入境,还是未经查验回来的。 在法律上这是三件不同的事,而第二条规定写的是未经获准入境而入境。
- 豁免是不是根本就有,以及对谁有。 豁免写的是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儿子或女儿,而困难是按配偶或父母来衡量的。看谁的困难,写在条文里。
不会改变规定的事项
- 第二次是获准入境进来的。绿卡这一步会另外审查永久居留方面的可准入性。
- 现在持有有效签证。法律写明:持有签证并不使人有权获准入境——如果抵达时被认定为不予准入的话。
- 事情过去很久了——单凭这一点不行。期限是从特定日期起算的,而其中一条规定的例外,除了年数之外还要求政府事先同意。
- 有美国公民子女。就上面说的那项豁免而言,法律写的是配偶或父母所受的困难。
常见问题
我拿签证又回来了,当年的逾期居留算过去了吗? 不一定。身份调整申请要求你在永久居留上可获准入境,而这一点本来就是申请的要件。
限制有多长? 三年或十年,自离境或被遣送之日起算。它适用于在该期限之内请求入境的情形,所以期限也会走完。
有豁免吗? 三年和十年限制有。属于政府单独裁量,适用于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儿子或女儿,看的是拒绝其入境是否会使其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或父母遭受极端困难。该条款还写明,对该条款下豁免所作的决定任何法院都无权复审;不过另有一条规定保留了对依该节向上诉法院提出的复审申请(petition for review)中所提出的宪法主张和法律问题的复审。
如果我当时没经过查验就回来了呢? 单凭这一点还定不了。可能适用第二条规定,但前提是同时还有累计超过一年的不合法居留,或者一份遣送令。适用时,它的例外窄得多,豁免也只限于受虐待与遣送、离境、再入境或试图再入境之间存在关联的 VAWA 自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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