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这段婚姻仍然可能让你拿到绿卡,但如果你是在程序进行期间结婚的,除非适用某项例外,否则配偶申请不能获批。 在美国境内通过婚姻取得绿卡,通常要递交两份申请:由美国公民递交的配偶申请(I-130 表),以及由外籍配偶递交的绿卡申请(I-485 表)。如果你是在遣返程序(移民法庭中的遣返案件)进行期间结婚的,包括在遣返令下达后仍留在美国期间结婚,那么有一条规定使USCIS(审查移民申请的政府机构)不能批准配偶申请,除非适用某项例外(即可以解除这条限制的情形)。到了绿卡申请阶段,这条规定会再次适用。如果案件仍在进行中,或者你在遣返令下达后仍留在美国,仍然可能适用的例外通常是真实婚姻例外,它针对的是真实的婚姻:只有用比平常更高的证明标准证明婚姻是真实的,这条规定才会解除。你的美国公民配偶必须随配偶申请一起书面请求适用这项例外,并用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婚姻是真实的,也就是说,证据要有力到让作决定的人坚信婚姻是真实的。如果无法证明适用例外,配偶申请会被拒,但这次拒绝并不会断绝所有途径。在某些情况下,申请可以再次得到审理;见"例外"一节。另外,当你的案件在移民法庭审理期间,决定绿卡申请的是移民法官,而不是移民局,除非你是作为"抵达的外国人"被送上法庭的(下文解释)。你能否在美国境内申请绿卡,还取决于你是怎样入境的,这一点由其他指南介绍(见"谁决定什么"一节末尾)。以 2026 年 10 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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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规定何时适用:看政府把出庭通知交到法庭的日期,而不是通知送到的那天

阻止配偶申请获批的这条规定,适用于在 1986 年 11 月 10 日或之后、遣返程序进行期间缔结的婚姻。下文把这段时间称为"限制期":它从遣返案件开始时起,一直持续到下文说明的某一种结束方式为止。如果案件中的某项决定被提交到联邦法院请求复审,该法院复审期间也算在内。

对于以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I-862 表)开始的案件,法规规定,程序从政府向移民法庭提交这份通知时开始。你收到通知的那天和通知上写的开庭日期都不算数,通知上的其他任何日期也不算数,除非该日期显示的是法庭收到通知的时间。快速遣返(expedited removal)是一种由移民官员签发遣返令、一般不经移民法官听证的程序。按照这条规定,快速遣返也有限制期:从该命令(I-860 表)签发并交给本人的那天开始。

在你留在美国期间,限制期以下列四种方式之一结束:

离开美国只在两种情况下会结束限制期:你在有遣返令的情况下离境;或者法官批准了自愿离境期(允许你在期限前自行离开),同时下达了替代遣返令(如果你没有按时离开就会生效的遣返令),而你在这个自愿离境期内离境。限制期因你离境而结束时,在限制期内缔结的婚姻仍然受这条规定约束;这种结束方式本身并不会解除这条规定。就这条规定而言,这种结束方式只改变一件事:限制期结束之后缔结的婚姻不在规定范围内。移民局政策指出,一般来说,一个人在有遣返令的情况下离境时,就像上述两种情况中的第一种,该命令被视为已经执行,如同此人已被遣返一样。根据法规,正处于遣返程序中的绿卡申请人如果离开美国,其申请会被视为放弃。离境还可能让你多年不能再进入美国:按照法律,在有遣返令的情况下离境的人,或者按法律计算在美国非法停留满一年后离境的人,除非获得政府的许可或解除这项限制的豁免,一般 10 年内不能再进入美国。离境前请先咨询移民律师。

遣返令本身并不会结束限制期。在遣返令下达后仍留在美国,你就仍处于限制期内,所以在遣返令下达后留在美国期间缔结的婚姻,也受这条规定约束。对于以出庭通知开始的案件,在通知提交给法庭之前缔结的婚姻,或者在限制期结束之后缔结的婚姻,都不在这条规定的范围内。在这些情况下,起算日期看的是向法庭提交的日期,而不是通知送到你手上的那天。对于不在这条规定范围内的婚姻,无论是配偶申请阶段还是绿卡申请阶段,这条规定都不适用。但这并不改变由谁决定绿卡申请:案件进行期间,仍由移民法官决定,除非你是作为抵达的外国人被送上法庭的。

例外

移民局政策列出了六种例外。其中四种适用于在程序进行期间结婚、但程序后来以上面列出的四种方式之一结束的情况:法官认定没有遣返你的法律依据,政府撤销了启动案件的文件,法官或移民上诉委员会终止了程序,或者联邦法院批准了你的复审申请或人身保护令申请。因你离开美国而结束的限制期,不属于这四种。第五种适用于在递交配偶申请时,外籍配偶婚后已在美国境外生活至少两年的情况。第六种是真实婚姻例外。由于前四种取决于案件如何结束,第五种取决于在国外生活两年,所以对于在案件仍在进行中、或遣返令下达之后住在美国的夫妻来说,仍然可能适用的例外通常是真实婚姻例外。

请求适用真实婚姻例外不需要正式表格,也不需要另交费用。美国公民配偶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并随 I-130 表一起递交。请求中必须说明为什么适用这项例外,并附上文件。证据必须证明四件事:

法规举例说明了可以作为证据的文件种类: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你们共同居住的住房的租约、共同财务记录、你们共同子女的出生证明,以及直接了解这段婚姻的人所写的陈述。

法规规定,书面请求必须随配偶申请一起递交。移民局政策指出,如果缺少这份请求,移民局可能会通过补充证据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或拟拒绝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要求提供适用例外的证据,但"可能"并不是承诺。如果无法证明适用例外,配偶申请就会被拒。

被拒并不会断绝所有途径。法规留下了三条路,不过没有一条保证获批:

配偶申请因未能证明适用真实婚姻例外而被拒时,可以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就这个问题而言,这是唯一一级行政上诉,也就是在政府机构内部的上诉。上面所说的递交新申请和请求重新开启这两条路,与这项上诉是分开的。

在绿卡阶段,同样的婚姻规定也适用。外籍配偶也必须书面请求适用例外,这次是随 I-485 表一起提出,即使配偶申请已经根据真实婚姻例外获批也一样。如果已经这样获批,那项批准就是这一阶段证明适用例外的主要证据。

谁决定什么

配偶申请由移民局决定。绿卡申请(身份调整,即不离开美国而成为永久居民,I-485 表)则不同。如果你正处于遣返程序中,只有移民法官可以决定绿卡申请,除非你是作为抵达的外国人被送入程序的(下文解释)。移民局政策还指出,即使案件已经行政结案,法官仍保有这项权力;行政结案虽然名为"结案",实际上是指案件被暂时搁置,而不是结束。有尚未执行的最终遣返令时,法官也同样保有这项权力。这里说的是谁有权作决定。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会自动受理这样的案件;行政结案的案件,或有最终遣返令的案件,怎样回到法官面前,由另外的规则规定。

"抵达的外国人"是一个标签,指规则上被当作刚刚抵达、请求入境的人来对待的人。最主要的例子,是在机场、海港或陆路边境口岸请求入境、但没有获准入境的人。这个标签也包括在入境口岸只是过境美国、前往其他国家的人,以及在海上被拦截并被带到美国的人。即使此人之后以假释(parole)方式暂时进入美国,这个标签仍然保留。假释(parole)让人可以暂时进入美国,但不算获准入境;获准入境是指入境检查时官员正式准许入境,例如凭签证或通过 ESTA(免签访问的网上授权)入境。获准入境的人,或未经检查入境(没有经过官员检查就越过边境)的人,之后被送上法庭的,一般不是抵达的外国人。但设想一个人没有处于遣返程序中,并且在移民局有一份待审的绿卡申请。如果此人凭 advance parole(事先取得的旅行许可)出国,回来时就是以假释(parole)方式入境。如果那份申请后来被拒,此人可能作为抵达的外国人被送上法庭。

如果你是作为抵达的外国人被送上法庭的,只有在以下五项全部成立时,绿卡申请才由法官决定。只要缺少任何一项,就由移民局决定:

如果你是作为抵达的外国人被送上法庭的,并且根据一份新的申请(例如配偶申请)递交新的绿卡申请,那么这份新的绿卡申请由移民局决定。

你到底能不能在美国境内申请,还取决于你是怎样入境的。那是另外的规则,我们在关于未经检查入境、持旅游签证入境和持 ESTA 入境的指南中作了介绍。

律师首先看什么

常见问题

我们是在我收到出庭通知之后结婚的。这条规定适用于我们吗? 如果你的案件是以出庭通知开始的,那么在政府把通知提交给移民法庭之前缔结的婚姻,不在规定范围内;在提交之后、限制期结束之前缔结的婚姻,则在范围内。限制期从这次提交时开始,而不是从通知送到你手上的那天,或通知上写的开庭日期开始。

我的案件在法庭审理期间,我的配偶还能递交配偶申请吗? 能。可以递交配偶申请。如果婚姻是在上面所说的限制期内缔结的,配偶申请只有在适用某项例外时才能获批。对于案件仍在进行中、或在遣返令下达后仍留在美国的夫妻,这通常是真实婚姻例外,而且要用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

我在法庭程序中时,谁来决定我的绿卡申请? 通常是移民法官。如果你是作为抵达的外国人被送入程序的,就由移民局决定,但符合"谁决定什么"一节所列全部五项条件的这种范围很窄的情况除外。

本文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过往结果不保证类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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